一、背景依据
围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部署要求,落实《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针对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制定管理规定,通过对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分配下达、项目管理、监督考核等环节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所称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一)使用管理原则。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直接受益,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分配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及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储备管理以及项目指导推进等工作,并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使用范围。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坑塘沟渠、农田水利、饮用水、公共卫生等方面设施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相关公益事业项目。
(四)补助对象。奖补对象为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和程序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行政村、国有农(林)场、农村新社区。
(五)资金分配。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综合考虑县(市、区)乡村人口数、村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六)资金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和项目谋划储备,加强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促进资金和项目有效衔接。
(七)项目管理。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村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大会议事、资金筹集、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初审、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业务指导、审核批复、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编制规划、督促加强项目管理。
(八)监督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方面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乡镇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形成村、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五、注意事项
(一)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项目、村级办公场所建设、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
(二)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管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农村公益事业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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