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2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1-14 14:05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202512

     

     

    附件

    泉州市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市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分配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及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储备管理以及项目指导推进等工作,并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村级集体投入等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事项,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二、资金使用范围

    (六)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坑塘沟渠、农田水利、饮用水、公共卫生等方面设施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相关公益事业项目。

    (七)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项目、村级办公场所建设、非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等不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八)奖补对象为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和程序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行政村、国有农(林)场、农村新社区。

    (九)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管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农村公益事业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十)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综合考虑县(市、区)乡村人口数、村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十一)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程序下拨到乡镇或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为鼓励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可以采取预拨部分资金、按进度拨款和项目验收结算等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项目开展情况预拨部分奖补资金。

    (十二)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和项目谋划储备,加强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促进资金和项目有效衔接。

    (十四)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镇村和项目,督促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尽快把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等。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村核算、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安排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十六)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前期准备完成,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可以由行政村提出申请,由乡镇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乡镇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十七)对超出规定范围、时间和用途,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认为有资金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等项目的资金开支,乡镇一律不予报账。

    (十八)根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作需要,每个财政奖补项目可以从奖补资金计提不超过3%作为项目前后期管理费用,主要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四、项目建设管理

    (十九)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村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大会议事、资金筹集、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初审、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业务指导、审核批复、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编制规划、督促加强项目管理。

    (二十)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十一)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经批准同意列入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监督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相片的拍摄。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财政奖补项目建设通过招标邀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具体方式可按各地制定的村级项目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三)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考评审计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并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二十四)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安排必要管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五、监督与考核

    (二十五)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工作。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村民筹资筹劳等自筹投入计划和实际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方面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议事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乡镇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形成村、乡镇和县各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十七)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要求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二十八)市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二十九)本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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