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两部门修订出台了《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框架
《管理规定》在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3〕472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等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金融产业发展事项和2023年全市金融产业大会“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政策包支持事项等工作任务进行修订,共分为24条。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阐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分散在市级相关部门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部分规定部门职责,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明确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等。
第三部分规定资金支出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支出、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涵盖企业改制挂牌上市、金融机构监管、扶持基金业发展、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等方面。
第四部分主要规定资金预算管理事宜,资金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原则编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做出明确。
第五部分为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申报通知、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随后主管部门经审查申报材料、开展实地核查、公示奖补对象等程序,最后将奖励补助资金给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其拨付项目单位。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扶持资金,同时或多次申请多个扶持项目的按就高标准给予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相关流程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和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为财务管理,主要是明确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编制程序;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部分为绩效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八部分为监督检查,要求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存在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三、其他事项
《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每年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管理规定》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3〕4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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