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2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1-05 11:42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将《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及分散在市级相关部门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是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年度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二是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三是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四是牵头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

      (四)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是审核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是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拨付专项资金;三是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四是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项目申报指南。

      三、资金支出范围

      (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奖励支出:新三板、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挂牌企业贡献奖励、辅导备案奖励、上市申报奖励、上市奖励、上市贡献奖励、挂牌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资本人才奖励、股权激励奖励、股权融资服务奖励、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奖励、属地考评激励奖励、基金落户奖励、基金经营奖励、基金投资奖励、基金人才奖励、基金园区奖励、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奖励、对银行业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考核奖励、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奖励、金融创新项目奖励、金融科技企业奖励、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和引进奖励等奖励支出。

      2.项目支出:股改费用补贴、证券中介费用补助、参训补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办公用房补助、基金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咨询服务平台等项目支出。

      3.其他支出:驻泉金融管理部门经费补助、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中心经费补助、防范非法集资及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监管专项工作经费,以及金融项目招商对接、市政府金融顾问活动、市金融智库活动、金融宣传活动、金融聘用法律顾问、金融人才引进培养、金融知识培训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推进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事项等专项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

      (六)专项资金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原则编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专项预算建议数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部门专项建议数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收支草案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编制成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大会审议;经市人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批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执行。

      (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支出。

      (八)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决算报表时,应一并上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未完成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余,经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局及时收回。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申报通知、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遵纪守法,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开展实地核查,研究、确定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并予以解释。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达奖励补助资金给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其拨付项目单位。

      (十三)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扶持资金,同时或多次申请多个扶持项目的按就高标准给予扶持。

      (十四)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流程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六、财务管理

      (十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据以办理专项资金支付。

      (十六)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七、绩效管理

      (十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八、监督检查

      (十八)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九、附则

      (二十一)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

      (二十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三)各县(市、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十四)本规定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3〕4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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