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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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对2023年12月20日前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 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二、清理范围
2023年度例行清规范围包括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财政局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3年以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已先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涉及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等专项清理工作。截至2023年12月20日,梳理归集被清理文件84件。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形成以下清理结果: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三)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四)转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27件。
保留(继续有效)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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