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3-00048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9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对2023年12月20日前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见附件2);
三、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见附件3)。
四、转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27件(见附件4)。
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转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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