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4-03-28 17:40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办理,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对于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公开义务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数据电文发送至受理单位;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公开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公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公开权利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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