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25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泉财函〔202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4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按照贵办《关于做好2020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第四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泉州市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贵办备案。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
(联系人:肖开纬 电话:0595-28066910)
泉州市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汇总泉州市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本年报,所列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年报可在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或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查阅、复印,电子版可在“泉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www.czj.quanzhou.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北侧6楼C679室,邮编:362000,电话:28066966,电子邮箱:qzsczj@fjqz.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以十九大精神为总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条例》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亲自担任信息网络安全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信息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一)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理财、扩大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吸纳意见、改进加强工作的重要手段。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做到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020年通过门户网站发布财政信息533条,其中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76条,网站日均浏览量逐年增加,取得较好公开效果。
(二)依法依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一是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上级部门转办的群众反映问题,加强跟踪督办,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做好办理反馈,提高办理质量。全年办结信访件14件,12345平台咨询19件、局长信箱137条、在线留言105条。二是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扩大、细化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增强财政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全年受理依申请公开5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紧抓重点,扎实推进重要领域信息公开
一是持续维护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集中、按时公开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为社会公众查阅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部门的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以及钱是怎么花的,花钱的制度依据是什么。二是在门户网站开辟脱贫攻坚公开公示专栏,实时发布扶贫政策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把握要点,提高信息公开覆盖范围
持续推进“五公开”,加强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是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清单公开”目录进行集中展示。二是维护扶持企业政策、普法专栏,及时发布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营改增、财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三是主动公开市直所有部门预决算信息,实现公开范围“全覆盖”。四是及时转发国家、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配合物价部门开展涉企收费检查。
(五)着眼难点,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
一是严格按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完整提供相应资料,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在线办事等互动交流栏目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功能,链接至福建省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二是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网上办理、执法结果信息网上公开,主动加强对相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托市法制办统一开发建设的“泉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并通过平台对相关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监督;积极做好“双公示”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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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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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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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5 |
5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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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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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许可 |
2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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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02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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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处罚 |
45 |
0 |
12 |
||||||
|
行政强制 |
1 |
0 |
0 |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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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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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
政府集中采购 |
13 |
5.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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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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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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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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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5 |
0 |
0 |
0 |
0 |
0 |
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政务公开意识还有待提高。随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不断提升,各科室(单位)主动公开的意识还需要加强,应进一步增强科室间协调配合,切实重视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2.规范化水平还有待提高。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精确化、明细化,对政策、时限、内容等口径的把握要求更加严格,需进一步提高准确把握政策精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
3.栏目内容需进一步充实。部分栏目信息内容较少,公开效果不明显。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1.加强新修订《条例》学习,提高政务公开意识。开展新《条例》宣讲、培训,严格贯彻落实新《条例》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做好信息审核监控。明确发布前信息公开属性、公开类别的选择,统一信息分类口径;加强发布时内容审核,准确把握政策文件精神;做好发布后文件归档、送交,加强局办公室信息查阅点资料规整更新。
3.加大信息内容收集力度,结合新《条例》要求,持续做好信息栏目建设、维护。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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