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6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05-21 16:52
     

    李臻辉代表:

    《关于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建议》(第13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为推动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建言献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近年来,市财政局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决策部署。

    一、以服务企业发展为导向,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

    市财政局通过精准加力施策,制定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增活力,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是鼓励采购人在优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基础上,从202271日起,将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从10%降低到2%2023年以来,全市共为企业节省投标(响应)保证金约9.43亿元,节省履约保证金约4.03亿元,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二是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预留比例从30%阶段性提高到80%以上。三是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预付比例,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具体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四是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五是全力推广“政采贷”扶持措施。将“政采贷”发放情况纳入我市银行业机构服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评价体系予以考核,将支持政府采购企业融资情况作为社保基金招投标评审因素,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政采贷”业务规模。2023年以来我市共发放“政采贷”7959.22万元,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更加公平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专门预留项目或者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对于部分医疗设备、电子产品、规划编制设计、保险服务等若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同时,坚持以惠企、利企、便企为导向,以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为导向,我局积极向上反馈将部分医疗设备、电子产品、规划编制设计、保险服务等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纳入豁免名单,或适当降低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以缓解监管部门的压力,助力采购人采购到性价比高的标的,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充分竞争。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杜伟峰

    联 系 人:施宣锚

    联系电话:0595-22135520

     

     

        泉州市财政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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