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3-00046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23〕罚书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当事人:江西欣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61XT160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里塔镇欧坊村
法定代表人:修红飞
根据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卓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报告,本机关于 2023年9月22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参与2023年6月21日福建卓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新宿舍楼热水器采购”(项目编号:[350501]ZXXM[TP]2023001)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701212597)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2701212597);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卓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新宿舍楼热水器采购”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报告》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泉州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财政〔2023〕告字第3号),你公司未在指定期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757,5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3,787.5元罚款;
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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