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2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科经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市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日
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稳中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我市各县(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我市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建立扶持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五)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市工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工信局及时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工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企业或单位(机构)申报并对项目组织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加强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六)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补助、购买服务、贴息、奖励或注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2.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提升;
4.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突破提升工业强基水平;
5.支持企业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发展工业互联网;
6.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7.支持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8.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
9.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事项和全市创新大会“1+3+N”政策包支持事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文件通知和会议要求的工作任务等。
(八)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办法、项目分配办法等。因素分配办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项目分配办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三、申请、审查和管理
(九)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市工信局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对于其他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相关流程报批。
(十)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按本通知的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机构)进行申报和开展项目审核。相关企业、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 市工信局组织项目审核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审核,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审核工作;若有现场核查,可委托县(市、区)工信部门执行)。
(十二)市工信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按有关规定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
(十三)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部分专项资金需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联合下达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资金;对经公示但未被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如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市工信局应及时、主动向申报单位做出解释。
(十四)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五)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流程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十六)市工信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七)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虚报、伪造申报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在3年内禁止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完善评审机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库管理。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规则,违反规定的,专家由市工信局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未能独立客观的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附则
(十九)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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