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7 16: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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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工作要求,加强财政资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障作用,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两部门修订出台了《泉州市市级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在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教〔2019233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项等工作任务进行修订,共分为20条。

二、主要内容

参照省上做法,将专项资金名称调整为“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批、管理和监管、附则等。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管理总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资金申报与审批、管理和监管的资金使用逻辑编制。

三、主要变化

(一)补助对象调整。2019年《暂行规定》强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强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将泉州世界遗产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以及文物“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和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利用等项目、馆藏文物本体修复、库房和展厅条件改善项目、文保人才培训和考古调查与研究等内容新增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补助方式调整。2019年《暂行规定》设立基础补助和“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新的管理要求,删除这两种补助方式,修改为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定额、定项等补助方式。

(三)补助额度调整。《管理办法》明确开展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专项补助。其他世遗点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处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较前增加10万元),省、市级文物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较前增加5万元),市直国有博物馆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较前增加10万元)。同时,明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处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处原则上补助不超过5万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5万元,不再按文物保护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给予奖补。

(四)申报材料调整。《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材料除了应当提交泉州市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申报请示文件、项目汇总表、项目方案及对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外,还应当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而2019年《暂行规定》申报材料不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此外,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申请书较2019年《暂行规定》的专项资金申请书内容更全面。

四、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市地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每年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自2024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止,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教〔2019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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