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财政资金对我市文化旅游广电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保障和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两部门修订出台了《泉州市市级文旅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在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公共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教〔2019〕193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文化产业发展事项和2023年全市文旅经济大会支持事项等工作任务进行修订,共分为17条。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文化、广电、旅游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全文共五章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及分配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五个方面,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部门职责分工、扶持范围和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泉州市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强化了财政资金对我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和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推动作用。
(一)第一章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的目的、意义、依据和相关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二)第二章界定了资金的支持和补助方向,包括促进艺术繁荣当展、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广播电视发展、推动文旅经济发展、提升文旅行业展发展水平等方面。
(三)第三章主要对资金申报、审核及分配下达的程序办法,及相关申报材料、主体资质进行要求。
(四)第四章、第五章对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监管,绩效管理、检查问题、实施时间及解释权进行明确。
三、主要变化
(一)进一步细化了市财政局、文旅局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县级财政、文旅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二)适应新时期文旅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了资金的补助内容及范围,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方面,从原有重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习所、活动补助扩充涵盖了宣教交流、记录研究等,突出整体性、基础研究与传承实践;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能力方面,增加了乡村文化振兴、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等内容;根据意识形态工作及影视产业发展需求,增加了支持广播电视方面的补助范围;原有以奖代补的内容并入市级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参照省上做法,以《管理办法》确定方向,以年度实际需要细化重点投向,规范申报及审核审批流程,加强市县联动,突出项目绩效和日常监管,确保市级资金支持项目高效、有序推进,尽早发挥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
四、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市地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每年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公共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教〔2019〕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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