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8 11:5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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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1225日修改并印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11日起施行。《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31号)同时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七)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23717日,市委依法治市办下发《中共泉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报》(泉委法办〔201817号),对集体审议的形式提出“今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统一要求。为落实上述要求,有必要对《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针对《管理规定》存在问题,20231025日法规政研科提出修改方案征求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本局办公室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规定》修改稿。结合市财政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231129日征求科室意见,于20231130日完成该文件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工作。鉴于本文件为法规政研科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局法律顾问承办。20231219日,发送局领导征求意见。20231222日,召开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管理规定》修改稿。20231225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

三、主要修改

(一)关于“局务会”的修改

将《管理规定》第一.(五)第三款、第三.(二十二)第一款、第四款、第三.(二十九)、第三.(三十)第一款、第五.(四十一)第三款等6处“局务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本部门办公会议”。

(二)关于解释条款制定机关的修改

将《管理规定》第七.(四十六)“本规定由法规政研科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47条,包括总则、基本规范、制定、备案审查、评估与清理、监督和保障、其他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文件统筹管理力度

一是建立由法规政研科、办公室统筹管理,有关起草科室(单位)分工协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二是从严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财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精简效能。三是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文件管理规范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规定”“办法”“规则”“规程”“规范”“细则”“方案”“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法”“条例”。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四是确立“三统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应当经过五个程序。除有特殊的法定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五个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应进行风险评估、性别评估、专家论证、听证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明确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是明确对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经协调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局领导审定。

(四)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报送法规政研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和程序,审核内容、方式、时限和审核意见。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核效力。强调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科室(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法规政研科反馈,并在提请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修改完善集体审议决定制度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二是明确集体审议记录制度。明确集体审议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三是明确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明确集体审议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六)进一步完善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二是明确报备时限、材料,完善备案审查纠错机制。三是建立公民建议配合审查制度。明确对公民建议审查,法规政研科应当按照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机构通知的时限和要求,牵头会同起草科室(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和相关材料。

(七)进一步完善评估与清理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明确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由起草科室(单位)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参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法规政研科负责汇总、审核形成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局主要领导签署后,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主动配合市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的七种具体违法情形。四是规定法规政研科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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