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在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构建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企业发展全周期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泉州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工信局、科技局四部门印发了《泉州市运用“财政+金融”支持大院大所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部署要求,强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运用,支持大院大所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二、框架内容
(一)政策加码:新型研发机构购置设备给予补助
今年6月,我市设立规模100亿元的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此基础上,本次政策增加扩大基金规模50亿元,将与大院大所、驻泉高校省级研发机构、创新实验室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合同,以及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利率支持。此外,对大院大所购置设备或与大院大所、驻泉高校省级研发机构、创新实验室共同建设创新研发中心(实验室)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给予设备购置补助。
(二)基金赋能:市科创天使基金由2亿元扩至5亿元
鼓励市、县两级构建天使投资基金群,引导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先投资参股各县(市、区)、市级国资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县域全覆盖。由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注资,将市科技创新天使基金规模,由2亿元扩充至5亿元,鼓励基金充分发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初创企业孵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及产业招商等功能,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大院大所科技创新发展,助力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补偿激励:设置技术创新研发投资风险专项补偿基金
设立技术创新研发投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天使基金投资我市初创中小微创新企业时,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等而形成投资损失的风险给予补偿。探索对大院大所实行“基本运行经费+科技创新券+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支持方式,对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企业收入,按收入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鼓励大院大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四)运营机制:推行“研究院+公司”模式
鼓励大院大所创新运营机制,推行“研究院+公司”模式,允许其将获得的本市科研补助资金转作注册资本金。支持推动大院大所、在泉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加快推广运用。
三、其他事项
《若干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申请人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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