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
时间:2025-03-12 10:15 浏览量:

 

一、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什么作用?

为国家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专门制定一部法律,在世界各国中也不多见。我国制定《科普法》,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的需要,又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这是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部法律。以此,我国的科普工作有了法律保障,科普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科普立法,是我国科普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科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应当如何理解《科普法》?

总结:《科普法》总结了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将这些经验,教训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法律,体现和维护了包括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法文字不多,共有六章三十四条,但内容却很丰富,结构也很严谨。学习《科普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深理解。对科普以及科普的内容、方针、原则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理解。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好科普工作,进一步做好科协的三加强一服务。

三、关于科普以及科普的内容、方针、原则等问题。

1.什么是科普《科普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科普”的概念,但是,以它的条文中,又可以看出该法所指的科普是什么意思。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所谓“科普”,就是指的这种活动。它不仅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改变了过去那种一讲科普,就认为是普及科技知识,而忽略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普及的片面认识。

2.科普立法的宗旨《科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这就是制定《科普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3.科普工作的方针、原则《科普法》第七条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八条还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第二条也规定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些规定是我们做好科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4.科普的性质《科普法》第四条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性的,同时,它又是“二个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法新增“科普活动”“科普人员”2章内容,由原来的634条,增加到860条。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二是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三是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四是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二,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一是细化学校科普责任。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强化科研机构科普责任。强调科研机构应当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三是强化企业、社会团体科普责任。强调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

第三,促进科普活动。一是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明确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科普。明确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传播与推广;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加强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三是加强科普信息的监测。要求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四是加强科普工作评估。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价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第四,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一是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二是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三是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第五,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二是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三是完善科普工作评价激励机制。要求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改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官网等相关普法资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