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2-00016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7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17:2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措施>的通知》(泉委振兴组〔202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措施>的通知》(泉委振兴组〔2021〕5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一、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统筹安排的资金。市级财政依据动态监测和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建立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围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惠及脱贫对象、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镇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市财政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四、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衔接资金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及支持省内山海协作等方面。衔接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方向、补助标准见附件1。补助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年度适度调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对低收入农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支持原市级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农业生态型乡镇,建档立卡脱贫村、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定低收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省级、市级选派第一书记的重点乡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支持省内山海协作项目

      支持南平市、三明市开展重点项目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无关的支出。

      七、衔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不少于60%。其中:

      1.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2.按项目法分配的衔接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申报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八、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落实动态管理和公告公示制度。入库项目必须包含扶持对象、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达到可直接选取批复的程度。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择优选择,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当年度原则上不予扶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完善入库项目信息,但不得违反本规定,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财政局。

      九、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事实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补助资金。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数量、质量、时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项目竣工30日内,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等到人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

      十、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预算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资金来源属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结合筹集进度分配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衔接资金,下达乡(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

      十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资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十二、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衔接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衔接资金,但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外的领域。

      十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应急救助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应急救助项目提供申报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告公示材料。

      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户核实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六、整村推进项目、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直接拨付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二)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告公示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签署“已获市级奖补资金”字样,退回原单位)。

      单个项目奖补资金超过10万元的,允许分段验收分段奖补,并在项目批复时给予明确。

      十七、整村推进项目允许按实施进度分期付款,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公告公示材料(附公告网页、公示相片);

      (二)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附件4)、工程款付款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单、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有效票据等;

      (四)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清单;

      (五)项目验收报告。

      十八、每年6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应按法定程序选定防返贫保险项目和产业帮扶保险项目承保机构,选定后30日内将保费全额预拨给承保机构,年度终了据实清算,结欠或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调剂。政策调整不需使用,财政结余部分原渠道全额收回。

      十九、衔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衔接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使用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按实际工作要求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二十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 象、方向和标准;

          2.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