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0-00024
- 备注/文号:泉财审〔2020〕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5
泉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中介超市
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服务管理,规范进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及《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19〕4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对进驻事务所业务、质量、服务、惩戒机制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与管理。管理范围如下:
1、事务所条件审核;
2、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与规范;
4、事务所服务评价;
5、事务所征信管理;
6、事务所惩戒管理。
二、进驻执业范围
事务所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执业范围如下:
1、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政府采购中的报表审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3、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进驻条件
1、经工商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获得事务所执业许可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每年按时备案;
4、近一年内无失信记录。
四、进驻程序
1、注册登记
在线填写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上一年度服务情况(含奖惩情况)、联系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情况;
上传工商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电子材料。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进驻的事务所资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推送进驻中介超市,并对其进行管理。
2、进驻事项维护与收费
事务所提供主营业务相关办事指南(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进行绑定和维护。进驻事项收费按规定标准公开。
五、接受委托与提供服务。
1、作出回应。进驻事务所在线查看委托单位发布的服务需求、并在项目公示截止日期内对委托单位作出回应;
2、接受委托。委托单位选定事务所后,事务所在线接受委托,双方应约定时限依法线下订立书面合同,上传网站;
3、订立合同。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线下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随后事务所应登录中介超市,填写合同信息并上传电子合同,即正式受理并提供服务。若因特殊原因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务所可进行“终止服务”操作并备注原因;
4、项目办结。推行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事务所应当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并上传中介超市,对服务项目进行办结。
六、监督与管理
(一) 建立进驻审计结果报备制度
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二)完善事务所信息报备制度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审批部门报备下列信息:
1、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2、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3、内部治理及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4、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三)进驻事务所执业准则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为委托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5、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6、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四)进驻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3、私下外传、泄漏委托单位内部信息资料,违反职业操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信用管理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利用省市“互联网+政务”信息系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平台,做好进驻事务所诚信数据收集,依据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信用榜规则,负责对进驻的事务所进行信用红黑榜管理。
(六)投诉管理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负责投诉件的处理,处理结果登录中介超市进行公告。委托单位对受托事务所服务效率、收费、态度及质量等方面认为存在问题,可先直接向受托事务所提出质询,受托事务所必须在3日内提交书面答复。若委托单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审批部门投诉,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受理后进行核查,被投诉结果经查实确属受托事务所违规的,由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对其提出限期整改。事务所同一年度连续2次被投诉结果查实确属违规的,由市财政局审批部门报省级财政监管部门,建议列入异常名单重点检查。
(七)合同管理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负责事务所合同范本的发布管理,并及时发布在中介超市,以便提供下载。
(八)日常维护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的发布。对事务所涉及的服务事项相关办事指南如有涉及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更新。
(九)、评价机制
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对进驻事务所实行星级评价制度。按照“一项目一评价”要求,委托单位对事务所履行服务后,对其服务效率(15分)、服务收费(15分)、服务态度(10分)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40分(表格见附件1)。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同时应对其成果质量(30分)、修编质量(15分)及修编时限(15分)进行评价,分值为60分(表格见附件2)。
进驻的事务所整体星级为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批部门评分累计计算所得。评价分在9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的为四星级,在70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三星级,在60以上70分以下(含 60分)的为二星级,在6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评价结果通过中介超市网站及各种媒体对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级以上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七、建立惩戒机制
市财政局审批部门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奖优罚劣、 动态监管的原则,采取星级评价与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报名、选取、履约、评价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务所,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事务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
1、单个服务项目星级评价为2星及以下的;
2、在中介超市平台上传的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累计超过2次的;
3、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用的;
4、中选后因未全面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
5、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的。
(二)事务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进驻中介超市便民服务专区的,责令退出)。
1、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进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
2、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中止服务的;
3、应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委托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事务所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有悖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5、被省级财政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中选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三)事务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二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进驻中介超市便民服务专区的,责令退出)。
1、违反事务所执业准则的;
2、2次或2次以上违反“惩戒机制(一)、(二)” 有关条款被处理的;
3、有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行为的;
4、与行政机关存在暗中挂钩现象的;
八、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满意度评价表
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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