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4 18: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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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667号),201872日,市财政局在市级出台《泉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泉财建〔2018466号)文件中规范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强化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结合财政部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重新印发《暂行规定》。

二、文件依据

为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储备粮资金安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2036号)及《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667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印发《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三、重要内容解读

《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共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对粮食安全保障作用。

(二)职责分工。明确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规范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一是用于储备粮油所需费用、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经市政府批准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上级明确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补贴、加强粮食安全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粮食方面支出。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加强专户资金管理。

(五)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会计处理及决算。

粮食风险基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明确市发改委、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是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评价主体。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强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按职责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与《泉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泉财建〔2018466号)文件中规范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比,《暂行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落实省上规定要求。《暂行规定》总体严格遵循《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依法合规。二是结合当前上级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新的规定、要求,增加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强化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支持,提高对粮食安全保障力度。三是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规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要求,明确预算部门单位要履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绩效管理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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