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1-00066
    • 备注/文号:泉财建〔2021〕3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1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12-24 18:09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现将《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

      2021年12月7日

      泉州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6〕6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20〕36号)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指市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省、市、县(市、区)分级设立,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按规定将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年度预算;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等部门制定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市发改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日常收支及预算绩效监督管理。

      (二)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和当年的费用标准测算年度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编制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出粮食储备企业用款申请,并负责粮食企业日常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拨付监督,根据市财政局的相关凭证,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四)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确保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负责筹措贷款资金,落实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按规定向市发改委报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绩效情况;在市财政按规定补贴后实行自负盈亏。

      三、基金使用范围

      (一)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 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

      (二)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利息支出;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的利息支出;1998年6月以后, 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利息支出。

      (三)粮食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四)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补贴等支出。

      (五)在确保粮油储备支出等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粮食方面支出。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市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粮食风险基金预算资金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专户。市财政局按规定分解下达省级财政补助,采取上下级财政专款方式下达县(市、区),资金通过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本金,不得抵顶应到位的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市财政局相关支出文件及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应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且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

      五、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会计处理及决算

      (一)粮食风险基金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设明细账户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市财政局编制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并汇总全市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粮储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市发改委、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是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评价主体。市发改委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监督储备粮油承储单位日常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承储单位整改纠正。按时报送绩效年度目标、季度监控表、绩效自评等绩效材料,汇总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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