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起草过程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9条,包括制定依据、分配使用原则、部门职责、支出方向、支出环节、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以及违规处理等。主要内容有:(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详见第五条规定。(二)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详见第六条规定。(三)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资金拨付详见第七条规定。第十一规定: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特殊情况可委托乡镇一级部门负责。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第十三规定:省试点村补助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四)项目管理。第八条规定:入库项目补助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度。同一主体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的,当年度原则上不予扶持。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扶持项目特点制定推荐或评选办法,但不得与本暂行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备案。第九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第十条规定: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准(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和规定时限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批准(或备案)项目计划的,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五)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六)违规处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七)生效时间。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