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10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泉财农〔2021〕8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6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附件1)、《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
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推广农业“五新”技术、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指导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维护项目计划严肃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重点支出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五新”示范推广、种业创新研究应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计划、农业基地建设、农业自然灾害救助、粮食种子救灾备荒储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初加工中心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农业物联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泉台农业合作、农机化发展、“平安农机”示范创建、休闲农业、生猪等特色畜牧产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乡镇动物防疫员补助、农业保险补贴、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粮食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奖励、“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市级农业产业强镇、 “一村一品”示范村等。
六、各重点支出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
1.补助对象: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2.补助标准:每亩补助60元。
3.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以下简称使用范围):按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农〔2019〕40号)管理使用。
(二)农业“五新”示范推广
1.粮食作物“五新” 推广:
(1)补助对象:连片种植水稻、甘薯、玉米、花生等粮油作物10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每片补助3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补助。
(3)使用范围:新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合作、“五新”引进示范推广。
2.马铃薯种植(含秋冬种和春种)推广:
(1)补助对象:连片种植马铃薯(含秋冬种和春种)20亩以上的专业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每亩补助200元。
(3)使用范围: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奖励规模化种植。
3.畜牧业“五新” 推广: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
(2)补助标准:按新增费用30%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简称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用于奖励扶持畜牧业新品种(包括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特种畜禽)、新技术、新饲料、新模式、新设施设备的应用推广。
(三)种业创新研究应用
1.补助对象:当年引进种质资源50份以上,育成1个以上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审定或登记,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500亩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
2.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1.补助对象:示范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村集体。
2.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新建水田监测点每个补助1.5万元,新建旱地监测点每个补助1万元,续建监测点每个补助0.5万元。
3.使用范围:购买培肥改土物化产品、技术服务;简比田和效果监测点建设;宣传示范培训等。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补助资金,用于标识牌制作、监测区间隔板建设、田间管理、监测田农户补贴、取样、培训等。
(五)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
1.补助对象:农业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
2.补助标准:(1)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片不少于100亩,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不少于1000亩,每个示范片补助不超过3万元。(2)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列入统防统治示范县的,给予5万元财政补助。
3.资金使用范围:(1)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主要用于购买杀虫灯、黄板、性诱剂、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物资及人工劳务费,绿色防控技术宣传培训等费用。(2)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主要用于购买植保器械、专业化统防统治宣传、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与农民技术员培训和扶持培育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等。
(六)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计划
1.补助对象:承担农药使用量监测任务的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药经销商等。
2.补助标准:每个监测点补助不高于5000元。
3.使用范围:用于采集县级(包括有规模的乡镇)农药经销商销售记录、对定点农户开展病虫防治所需农药的使用情况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记载;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开支。
(七)农业基地建设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户。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品种更新、平台服务、机耕路、水利、加工厂房、仓库等建设。
(八)农业自然灾害救助
1.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户和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损毁修复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
(九)粮食种子救灾备荒储备
1.补助对象:储备单位。
2.补助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随行就市。
3.资金使用范围:(1)种子收购和储藏期间发生的收储费用,包括收购费用和管理费用。收购费用主要为储备种子采购费用等。管理费用包括标签制作、水电费、检验费、熏蒸费、损耗费、技术培训费、差旅费、人工费及其它费用等;(2)仓库费用,用于储备种子仓库修缮,仓库附属设备及检验仪器的购置、维修费用。
(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补助对象: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贴息标准: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购销本地大宗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新增以本地大宗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的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按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分档贴息,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LPR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十一)农产品初加工中心建设
1.补助对象: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茶果蔬及肉(蛋)品加工厂。
2.补助标准:(1)单体冷藏库按照2016年农业部下发的产地初加工设施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组装式冷藏库每50吨(≥250m3)补助5万元,补助上限10万元。(2)蔬果净化分选分级包装生产线,按不超过生产线实际投入的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3)肉品分割加工、蛋品加工及其保鲜库、冷冻库建设,按照生产设备、生产线投资额的5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3.使用范围:(1)扶持当年度新建的蔬果茶产后商品化处理中心,建设净化分选分级包装蔬果茶初加工生产线,或配备二维码标识设备等配套建设。(2)扶持当年度新建的蔬果茶冷藏库建设。(3)扶持新建的肉品分割加工、蛋品初深加工,及其保鲜库、冷冻库建设。
(十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1.补助对象: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的生产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上限40万元;农业产业建设项目补助上限20万元。
3.使用范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业产业项目由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2)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道路、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等项目建设。(3)农业产业建设项目。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基质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食用菌包(瓶、料)自动生产线,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等。
(十三)农业物联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
1.补助对象:当年新入选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入选的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及农产品电(微)商(益农信息社、休闲农业网上营销示范点)。
2.奖补标准: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电(微)商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泉台农业合作
1.补助对象:泉州市辖区内的台商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台湾农产品展销及交流对接的承办机构。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农业设施、休闲农业、农业对外项目招商、台湾农业技术推广对接、农产品采购订货活动。
(十五)农机化发展、“平安农机”示范创建
1.补助对象:(1)农机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2)市级农机化示范(试验)项目建设主体;(3)“平安农机”项目建设主体。
2.补助标准:(1)(2)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补助。(3)根据年初预算确定。
3.使用范围:(1)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2)农机服务组织建设;(3)农机基础设施建设;(4)“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十六)休闲农业
1.补助对象:休闲农(林)场、休闲农庄(山庄)、休闲渔村、农家乐休闲村、休闲农业度假村、休闲农业园区等休闲农业企业或乡村休闲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1)休闲农业创建奖补。对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最美休闲乡村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休闲农业建设补助。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优先扶持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3.使用范围:(1)休闲农业创建奖补资金用于原有创建项目的完善、配套和提升。(2)休闲农业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特色生态空间、特色乡村景观建设等。
(十七)生猪等特色畜牧产业
1.规模养猪场建设
(1)补助对象: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2)补助标准:当年10月前完成新增存栏1万头(标准化猪舍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新(改、扩、迁)建的,一次性奖补养猪场100万元,奖励项目落地乡镇政府100万元;新增存栏1万头(标准化猪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新增存栏0.5万头(标准化猪舍面积0.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养猪场50万元,奖励项目落地乡镇政府50万元。
(3)使用范围:采取“先建后补”办法,对市域内建成并落实环评等手续、经县级验收后的新(改、扩、迁)建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进行奖补。
2.生猪运输洗消中心建设
(1)奖补对象: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建成并具备下列功效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项目:①建有三级及以上洗消程序(包括一级离场外部卸猪台+洗消点、二级内部转运车洗消房+烘干房、三级内部人+车雾化消毒通道);②车辆洗消房和烘干房面积均不低于70平方米,总建筑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洗消房配备70℃以上水加热设备1套(台)及以上、高压冲洗设备1套(台)及以上、消毒液喷洒设备1套(台)及以上,烘干房配备加热保温设备1套(台)及以上、室内中心空气温度应于10分钟内达到70℃,保持30分钟以上高温,实现车辆的高压清洗、彻底消毒和高温烘干。
(2)奖补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3.家禽业转型升级
(1)补助对象:新(改、扩)建家禽养殖场。
(2)补助标准:①存栏规模10万羽及以上、新购并使用封闭式一体化发酵罐(购置费60万元以上,一次性处理禽粪能力100米3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②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晋升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追加奖励10万元)。③辖区内新增蛋鸡存栏20万羽(其它家禽养殖规模参见泉农﹝2017﹞98号文附表所列“相当于出栏5000头猪单位的数量”)设施养殖项目的,给予落地乡镇一次性奖补15万元。
4.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1)补助对象:畜禽屠宰场(厂)及项目落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补助标准:以“先建后补、先审后拨、先贷后贴”方式,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生猪(其它牲畜和禽类屠宰能力按相关标准折算,下同)屠宰能力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的、1000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屠宰厂一次性补助300万元、500万元,并给予项目落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200万元;原屠宰场(厂)新增屠宰生猪能力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1000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300万元,并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奖励100万元;畜禽定点屠宰厂新(改扩)建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LPR利率,对上年已付利息进行贴息,每家企业贴息不超过五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主体贴息政策和奖补政策不得叠加)。
(3)资金使用范围:畜禽屠宰场(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新(改扩)建征地、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经费。
(十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补助对象: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项目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及第三方机构。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资5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1)减量化措施。包括漏缝地板、刮粪清粪、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节水饮水器和高压冲洗系统等设施设备;(2)无害化处理。包括沉淀池、沼气工程、氧化塘、人工湿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3)资源化利用。包括肥水贮液池、输送管网、吸粪车、塑料大棚或阳光棚储粪间、翻堆勾机或搅拌机、微生物发酵床和有机肥生产等相关设施设备及有机肥认证;(4)智慧管理系统。包括养殖场及第三方设备、县中心管理系统等。
(十九)乡镇动物防疫员补助
1.补助对象: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和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乡镇站数、畜禽免疫任务,确定定额标准。
3.资金使用范围: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集中免疫立卡建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奖励、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
(二十)农业保险补贴
1.补助对象:参加农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补助标准:(1)水稻种植、能繁母猪、育肥猪按国家政策,市级财政给予5%的保费补贴;(2)特色农业保险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规〔2021〕1号),市级财政给予10%的保费补贴;(3)水稻叠加保险,市级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4)生猪高传染疫病扑杀保险,市级财政按保费47%给予奖补。
(二十一)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承包抛(撂)荒耕地连片或集中规模20亩及以上、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按照复耕面积每亩奖励1200元。
(二十二)粮食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奖励
1.补助对象:粮食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和村居,由乡镇、村居奖补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种粮主体。
2.补助标准:每个乡镇奖励3万元,每个村居奖励2万元。
3.使用范围:资金用于统一用良种、统一育秧、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管代收等粮食生产全程农业服务。
(二十三)“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2)对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3)对获得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4)对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单位(协会、学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获奖(1)(2)(3)产品均控制在3个以内。
(二十四)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
1.补助对象:各相关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补助标准:根据《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考核,对每年市级考核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延伸绩效考核总得分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接受省农业农村厅考核,全面符合要求的县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五)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励
1.补助对象:当年度认定的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评选,市委人才办备案)。
2.补助标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十六)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1.补助对象:当年入选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市级“十佳家庭农场”。
2.补助标准: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励8万元,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奖励5万元,市级“十佳农民合作社”奖励10万元,市级“十佳家庭农场”奖励8万元。
3.使用范围:原建设项目的提升,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和品牌提升。
(二十七)市级农业产业强镇
1.补助对象:当年入选的市级农业产业强镇。
2.补助标准:每个乡镇150万元,实施项目不少于3个。
3.资金使用范围:(1)镇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2)镇域主导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3)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项目可以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任务。
(二十八) “一村一品”示范村
1.补助对象:当年入选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牵头创建主体。
2.补助标准:奖励牵头创建主体10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主导产品的品牌宣传、标准化基地建设、社会化公共服务等。
(二十九) 其他特色现代农业项目。根据年初预算盘子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分类确定。
七、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银行账户,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不良记录。
八、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6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应细化二级专项资金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报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九、除农业自然灾害、贷款贴息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9月20前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补助。除奖励类项目外,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不提倡高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十、县级收到市级农业产业强镇补助资金30日内,有关乡镇应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进度安排、检查验收、绩效目标、1:10000项目分布示意图)报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市级补助上限项目资金的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原则上采取统一定额补助标准。
十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制定申报指南或评选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财政局。
十四、补助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五、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十六、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项目报送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60日)。
十七、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将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及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补助金额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按照属地原则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
十八、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十九、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二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财政专项资金。
二十一、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三、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二十五、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226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创新案例、农村人居环境考评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乡村振兴项目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要求,以省级、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以下分别简称省试点村、市试点村)、乡村振兴创新案例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为抓手,因村施策,以点带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建设宜居环境,提升乡村生活品质,增强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运转经费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其他与乡村振兴建设无关的支出。
五、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管理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中长期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建立项目储备库;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组织项目实施,抓好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
六、具体支出方向的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试点村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省级试点村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和试点村数量,确定定额补助标准。
3.使用范围: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9月20日前可完工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以县级为责任主体,使用范围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0〕4号)第十五条规定。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评奖励资金
1.补助对象: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评的乡镇、村(省试点村除外)。
2.补助标准: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奖补:根据行政村每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结果,排名前10名奖补2万元,排名11至50名奖补1万元,按季度兑现。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绩突出乡镇奖补:根据日常考评综合成绩(上一年第四季度至当年前二季度),排名前10名的乡镇奖补10万元。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村奖补:根据县(区、市)人居办推荐,对集中整治提升成绩突出或村庄清洁行动成效明显的60个行政村进行奖补,每个村奖补3万元。
3.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继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建设、运行管护和人员开支等。
(三)乡村振兴创新案例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整镇推进的试点乡镇、市级实绩突出村、示范线上非省级试点村、优秀示范线路及市级及以上创新案例的建制村等。
2.补助标准:整镇推进的试点乡镇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市级实绩突出村一次性补助150万元,示范线上非省级试点村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优秀示范线路每条100万元,市级及以上创新案例建制村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范围与本暂行规定的省级试点村一致。补助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年度适当调整。
(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市级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见附件1。
七、资金拨付程序:
(一)试点村补助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3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期限。县级收到上级资金后30日内,试点村必须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试点村名、组织领导、建设内容明细、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明细、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进度安排、检查验收、绩效目标)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分配方案,会市财政局下拨资金。收到上级资金30日内,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奖补对象。
(三)创新案例。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的创新案例和实绩突出村创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后30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名称、建设内容明细、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明细、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进度安排、检查验收、绩效目标)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八、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储备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补助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度。同一主体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的,当年度原则上不予扶持。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扶持项目特点制定推荐或评选办法,但不得与本暂行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备案。
九、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十、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准(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和规定时限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批准(或备案)项目计划的,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十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特殊情况可委托乡镇一级部门负责。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十三、省级试点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试点村和创新案例补助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奖补按季度兑现外,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
十五、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专项资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十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八、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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