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09 16:46 浏览量:
查看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要求,为加强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并规范资金分配程序和标准,制定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推广农业“五新”技术、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二、制定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7条,包括制定依据、分配使用原则、部门职责、支出方向、支出环节、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以及违规处理等。主要内容有:(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指导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2.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二)进一步规范补助政策。对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标准进一步明确规范。详见第六条。(三)加强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管理。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项目报送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60日)。(四)完善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县级收到市级农业产业强镇补助资金30日内,有关乡镇应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进度安排、检查验收、绩效目标、110000项目分布示意图)报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五)完善项目申报管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六)强化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七)违规处理。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