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必要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落实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截至2020年1月27日,全市已紧急投入疫情防控资金8203万元,其中省级补助100万元,市级补助100万元,县级补助8003万元。由于省市尚未出台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单位对于资金支出范围、申拨流程等尚不明确,资金支出进度滞后,资金监管存在风险,因此出台政策规定、细化资金管理措施迫在眉睫。按照1月26日市政府周真平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题会议精神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洪自强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应抓紧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快速制定《暂行规定》。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防控资金的来源、管理原则和支出范围。
(二)确定资金申拨流程,紧急使用的资金可先予预拨,事后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不因资金拨付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三)提出资金管理监督措施,确保防控资金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
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拟采取的措施
(一)确定防控资金管理原则和支出范围。防控资金应遵循“分级管理、全力保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款专用、提高绩效”的管理原则。防控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患者救治费用医保和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集中收治应急病房建设,以及其他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
(二)确定资金申拨流程。防控资金由承担防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核实后,由财政部门审批。需增加本级财政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简化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三)执行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购政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四)强化资金管理监督
1.加强库款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调剂加大库款保障力度,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严格物资管理。切实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严格出入库管控,确保专款专物专用。
3.建立统计台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以及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
4.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搞超标准改造装修或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5.加强资金监督。防控资金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五、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
《暂行规定》已征求7家市属医疗机构的意见,未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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