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泉财社〔2020〕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8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1-29 16:27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号),为有效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确保资金快速到位、专款专用,强化防控资金监督管理,现将《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8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号),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防控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全市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防控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

    4.其他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

    (二)防控资金管理原则

    1. 分级管理、全力保障。按照《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财政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县(市、区)应加大保障力度,及时调拨防控资金,全力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等方面所需经费,原年度预算已安排的同类资金优先调剂用于保障疫情防控,上级补助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用途外,可统筹用于本级疫情防控的相关支出。

    2. 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马上就办,各部门、各县(市、区)紧急使用的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先予预拨,事后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不因资金拨付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3.专款专用、提高绩效。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加强防控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防控资金,设立防控资金明细账,完善统计台帐,实行专项核算。

    二、资金支出范围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医保和财政补助政策。对于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贴;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

    (四)集中收治应急病房建设;

    (五)其他用于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

    三、资金申拨流程

    (一)承担防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向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提供任务量、补助标准等数据材料,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匡算汇总近期预算支出总额,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

    (二)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对各部门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审批。需增加本级财政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

    (三)财政部门按简化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资金采取授权支付或实拨方式拨付。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可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由卫健部门按规定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保证补助及时兑现。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抓紧对同级医疗机构为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进行的病房改造建设、急需医疗设备购置、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以及垫付救治费用等进行调查统计,并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审核,以便办理结算。

    四、执行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购政策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要求,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五、资金管理监督

    (一)加强库款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先调剂加大库款保障力度,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实时监测和调度,出现库款调度困难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二)严格物资管理。各部门单位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防控资金或物资,按照《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卫办规财发20067)执行,切实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严格出入库管控,确保专款专物专用,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到手续完整、齐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建立统计台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以及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

    (四)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克扣现象的发生。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费用开支的监督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各项资金账目清楚、账款()相符,领用物资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搞超标准改造装修或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五)加强资金监督。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严防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防控资金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