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来源 :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9-08-27 11:4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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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现就《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2017年,财政部国家卫计委 国家中医药局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要求2017年底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全面实施,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710月,省里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置。20183月,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印发《泉州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2018年底前,市属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由于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没有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根据市医管委要求,参照省级总会计师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和总会计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省上精神。

二、制度简介  

(一)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

1、总会计师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权限主要是组织开展经济管理等工作,与院长联合审签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参与拟定医院运营规划等,对医院重大决策、经济事项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提请处理。  

2、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管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审计工作,或者在相关机构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或德才优秀获得国家和省级等奖励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①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②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③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④不服从委派的;  

⑤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3、总会计师选拔任用  

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择优选择各医院总会计师候选人,报市医管委审定,经审定后由市医管委授权医院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任命或者聘任。确定总会计师人事关系调入派驻单位。  

4、总会计师待遇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任期年限为5年,原则上在同一医院最长不超过10年。总会计师薪酬实行目标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构成),其中:基本年薪,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我省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组成,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管理绩效年薪,根据总会计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即: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基数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70%-80%进行测算。

() 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1、考核内容

总会计师考核以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工作业绩及院长目标年薪考核结果为主要考核要素。根据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目标值,采取量化评价方式进行。

除量化评价方式外,考核组还可灵活采用谈话、走访等方式,全面客观了解总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对于难以通过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的工作业绩或问题,可在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并视情况增(减)评价分数。

因不可控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对工作业绩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时,总会计师可申请变更考核指标,经市医管委批准后予以调整。

2、考核结果

总会计师考核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90>得分≥80分为称职,80>得分≥70分为基本称职,得分<70分为不称职。

总会计师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兑现绩效年薪、职务变动、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继续聘任的,考核结果应为基本称职以上。考核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

三、与省级《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主要不同之处

1、任职期限。省里规定任期年限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市里规定“任期年限为5年”,并多加一条“原则上在同一医院最长不超过10年”。

2、绩效年薪基数的确定。省里规定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测算,具体由省医管委研究确定。市里规定绩效年薪基数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70%-80%进行测算。 

3、总会计师目标年薪资金来源。省里《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闽财社[2019]14号)没明确,但《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749号)有明确财政全额负担。市级总计师目标年薪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纳入市卫健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参照省级《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

五、相关单位反馈意见

本《暂行规定》已充分征求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个单位的意见,2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其他3个单位无意见。

序号

征求单位

反馈意见

1

市卫健委

1、第二条建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立医院,包括市第一医院、市光前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第三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2、第九条(二)最后建议增加“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5年,或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健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或德才优秀,获得国家、省级等奖励或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参照省里规定)

3、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任命),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名录库。市卫健委根据名录库择优提出各医院总会计师人选1名,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市财政局意见,报市医管委审定后,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聘任(任命),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市委编办

P25行“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不占医院领导班子职数。”修改为“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3

市人社局

无修改意见

4

市医疗保障局

无修改意见

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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