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选拔培养的通知》(闽财会〔2023〕2号)安排,现就做好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推荐、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推荐
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推荐。认真学习闽财会〔2023〕2号文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地区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高校、省级三甲医院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青年业务骨干等参加选拔,认真对照选拔条件,切实做好本地区合适人选的宣传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所需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培养项目申请表》、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证明(平台个人档案页截图)。
(二)时间: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于5月10日前将材料报泉州市财政局审核。
(三)地点: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丰泽区东海街道府西路交通科研楼C-624室),联系电话:28066562。
附件: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培养项目申请表(2023)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选拔培养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精通财会业务,掌握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精于管理、善于经营、敢于担当的会计领军人才,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决定启动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第二期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坚持原则、德才兼备、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够积极参与和推进财政会计改革发展。
4.已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或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
(二)专业条件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央驻闽和省直行政单位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市直行政单位担任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及以上职务;或县级政府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及以上职务。
2.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在高校和省级三甲医院、中央驻闽事业单位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3.具有中、高级会计师资格,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5.年龄不超过40岁,通过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近5年参与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执笔人),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在财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可由单位推荐参加。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报名选拔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培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证明(平台个人档案页截图),报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中央驻闽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者,报主管部门资格初审;驻闽央企和省属企业的申请者,报企业集团资格初审;其他申请者,按单位所在地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资格初审。
相关单位初审后,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汇总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0591-87097318)进行审核。
(二)选拔考试
1.笔试。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笔试,注重考察考生的实务工作能力、财务战略与决策支撑能力等。笔试为闭卷考试。
2.面试。笔试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名单,并在省财政厅官网公布。面试为结构化面试。
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入选名单
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择优确定入选对象,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最终入选学员名单,并在省财政厅官网公布。
三、培养方式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周期为3年,实行集中培养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搭建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学员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综合素质。
四、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2023年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总会计师类)选拔培养工作的政策宣传、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已参加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再推荐。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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