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支持政策在线访谈
  • 时间:2020-07-10 10:00-10:45
  • 嘉宾:泉州市财政局社保科吴斌蓉科长
  • 地点:泉州市财政局C640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来到泉州市财政局在线访谈节目。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全力保障防控经费,确保居民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在当前防控常态化阶段,财政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抓好财税政策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我们将分期介绍我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支持政策。本期我们重点解答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及防治工作人员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提问:财政对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如何补助?患者如何申请补助?

解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于卫健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提问:在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解答: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二是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提问:哪些医疗机构人员可获得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如何发放?

解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先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所需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疫情防控专项补助中列支。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包括发放人员数、发放天数、发放标准等,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按要求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省级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据实结算,设区市再自行与县(市、区)据实结算。

提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费用如何保障?

解答:在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提问:对核酸检测费用财政是否有补助?

解答:根据《福建省进一步做好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施意见》(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202013号),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闽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学校教师员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等8类重点人群,做到“应检尽检”。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母婴服务行业、各类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复学学生等重点行业和人群进行“适时抽检”。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

根据《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扩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10号),“应检尽检”“适时抽检”中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按单位经费保障渠道予以支付,国有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或所在企业予以支付;其他“应检尽检”“适时抽检”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县级政府承担。“愿检尽检”人群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鼓励用人单位、县级财政酌情给予支付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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