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财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水利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

  2022年5月5日

  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态文明、农村水利发展、水利防灾减灾、水利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水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人水和谐的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体系、环境友好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体系。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水利局提出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水利局作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包括水生态文明、水利防灾减灾、农村水利发展、水利工程管理等四项(具体补助对象、范围、标准详见附件),重点支出方向如下:

  (一)水生态文明:推进河湖长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精品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清新流域样板建设等。

  (二)农村水利发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设施建设及水毁修复、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含巩固提升工程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水电站绿色发展补助、公益性小型水库、堤防、水闸山塘管护购买服务补助、大中型灌区维养管理等。

  (三)水利防灾减灾:水利防灾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保险服务补助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划前期、水利安全生产等。

  六、专项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先安排实行市场化运行维护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支持公益性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管护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鼓励实行“工程包”管理。

  七、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后60日内,市水利局应细化专项资金的二级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送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分配因素和方法如下:

  (一)工作任务,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县(市、区)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政策倾斜,以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绩效因素,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八、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水利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完成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30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批复情况7日内报市水利局备案,备案内容应与本规定第十条入库内容一致。

  九、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县级水利部门根据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县级项目库择优推荐,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水利设施建设及水毁修复、水利防灾补助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市水利局接到申报文件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明确项目建设期限。

  十、市、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建立水利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实施单位、绩效目标等。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水利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非原因特殊,一般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水利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套取水利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水利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删减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应逐级上报市水利局审批。

  十三、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四、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的专项资金。

  十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加强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和监督检查,注重支出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六、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两年内开工或获得荣誉的事项,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

  十七、市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十八、市水利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十九、市水利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扶持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市水利局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目标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同时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征迁、移民、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二十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20号)停止执行。

  附件: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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