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财农〔2021〕13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

  2021年5月31日

  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现代林业经济、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绩效、正向激励;跟踪监督、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林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林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管理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组织项目实施,抓好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

  四、林业专项资金重点支出范围包括:森林质量和乡村绿化提升、近自然森林经营建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创森活动)、森林资源管护及其他支出、林木种苗花卉、林业保障性苗圃、现代油茶竹林、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及家庭林场)、森林旅游、林业科技推广、国有林场改革等。 

  五、具体支出方向的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森林质量和乡村绿化提升

  1.补助对象:乡(镇)、行政村和林业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以下简称奖补类),验收后实际工程量少于计划80%的镇村不予补助。(1)乡村绿化提升每个单位市级财政最高补助金额(以下简称补助上限)10万元;(2)乡村公园建设每个单位(项目))补助上限20万元;(3)重点区位中幼龄林及未成造林地抚育项目每亩补助上限200元;(4)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市级每亩补助上限3000元。

  3.使用范围:用于乡村绿化、重点区位中幼龄林及未成造林地抚育、乡村公园、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其他森林景观提升等造林绿化项目建设。

  (二)近自然森林经营建设

  1.补助对象:省属国有林场。

  2.补助标准:按采伐类型、采伐面积、林地准备面积、栽植方式和面积、抚育方式和面积等因素分配资金。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源培育、林业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宣传等。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补助对象:林权所有者。

  2.补助标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3元、县级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3.使用范围: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性支出。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

  1.补助对象: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2.补助标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红外相机监测补助上限10万元,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助上限30万元。

  3.使用范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红外相机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湿地资源监测、珍稀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及建设。

  (五)森林防火

  1.补助对象: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2.补助标准:(1)森林防火监控中心维管费补助上限75万元;(2)森林防火器材库维管单位补助上限10万元;(3)林下可燃物清理每公里补助上限0.5万元;(4)森林防火宣传经费补助上限20万元。

  3.使用范围: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建设(含维护管理)、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宣传。

  (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补助对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单位、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2.补助标准:(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责任)单位:灾害防治资金按照防控面积(60%)、措施(15%)和绩效(25%)等因素进行分配。(2)灾害预防、检疫御灾、防治能力提升重点县(市、区)补助上限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非重点县(市、区)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3)年度重点项目任务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1)灾害预防,主要包括监测普查、检测鉴定、劳务费、监测调查仪器设备购置;(2)灾害防治,主要包括防治药剂和防护器具购置、储备库建设、无公害防治补助、防治施工人员工资、防治方案设计和专家评审、防治效果调查评估(验收)、防治监理、防灾减灾体系建设;(3)检疫御灾,主要包括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复检、隔离试种和除害企业监管、检疫员着换装、检验检疫执法设备购置、检疫员岗位培训;(4)防治能力提升,主要包括防控宣传、技术培训和应用、除害设施设备购置、防治服务组织扶持、应急除治队伍建设补助、测报防治检疫项目配套、防治检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七)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以下简称创森活动)

  1.补助对象:乡(镇)、村、森林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补助上限20万元。

  3.补助范围:森林生态文化宣传示范点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示范点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示范点建设,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创森活动宣传等支出。

  (八)森林资源管护及其他支出。用于市本级创森活动、森林防火监控中心维管费、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检查验收、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植树造林、乡村绿化美化建设、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管理、集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技术培训及技能竞赛等支出。

  (九)林木种苗、花卉

  1.补助对象:林木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花卉协会(仅限组织开展花卉苗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学习交流、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2.补助标准:使用范围(1)(2)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补助上限9万元;(3)(4)按不超过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5)每期活动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1)新建或扩建采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2)获得省级及以上品种审认定、国家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注册商标及育种发明专利权的;(3)新建、扩建或改造提升温室大棚或喷滴灌等花卉生产设施;(4)花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增效项目。 对新建或新购置花卉苗木生产设施设备或花卉产品深加工设施设备的;新建花卉植物绿化、花卉植物遮萌棚、花卉植物造景、花卉康养设施设备的;使用智能温室物联网管理;企业开展互联网+销售模式的;企业或合作社联盟发展等;(5)补助花卉苗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学习交流、花卉展览展销等活动的。

  (十)林业保障性苗圃:

  1.补助对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20万元。

  3.使用范围:(1)改扩建保障性苗圃10亩以上;培育造林苗木、珍贵乡土树种储备性苗木或生产培育全冠、容器苗、苗高苗径规格整齐的花化彩化树种;(2)在废弃茶果园新建绿化苗木基地或绿化苗木基地土壤改良,连片面积50亩以上。

  (十一)现代油茶竹林 

  1.补助对象:油茶、竹林生产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1)油茶绿色栽培标准管理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上限500元;(2)油茶和竹林抚育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上限300元;(3)新建机耕路每公里补助上限3万元。

  3.使用范围:油茶、竹林高产高质技术推广及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林业产业发展 

  1.补助对象:林业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补助标准:使用范围(1)(2)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补助上限10万元;(3)(4)(5)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每个单位补助上限6万元;(6)根据每个县(市、区)林产品质量抽检项目内容和监测点位数进行补助,每个点位补助上限0.3万元,最高补助15万元。

  3.使用范围:(1)林产业转型、升级;新技术引进;林产品加工;(2)电子商务平台建设;(3)食用林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4)林业企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森林认证”“福建名牌农产品”“泉州知名农产品”等品牌林产品品牌创建;(5)林业展会;(6)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十三)林下经济

  1.补助对象:林业企业、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林产品采集加工项目补助。 

  (十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及家庭林场) 

  1.补助对象: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 。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开展林产品种植、开发和利用,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 

  (十五)森林旅游 

  1.补助对象:森林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森林人家”创建单位、古驿道修复保护利用实施单位。

  2.补助标准:(1)获得三星级及以上“森林人家”授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古驿道修复保护利用每公里补助上限10万元;(3)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新增项目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8万元。 

  3.使用范围:森林人家的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和品牌宣传,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含安保工程)、生态文化宣传、品牌建设和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等;古驿道及周边古迹修复工程建设。 

  (十六)林业科技推广 

  1.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事业。

  2.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入5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科技、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和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服务、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 

  (十七)国有林场改革

  1.补助对象:省属国有林场。

  2.补助标准:按禁限伐林比重、采伐量降幅比例、林地面积、重要生态区位、松林改造提升任务数等因素分配法分配。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商业性采伐量减少等原因造成的经营运转困难等补助。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运转经费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林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60日内,市林业局应细化二级专项资金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报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七、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9月20前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补助。除奖励类项目外,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不提倡高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八、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市林业局视情况抽查核实。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九、市林业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补助上限的资金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采取定额补助标准。 

  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别建立市、县林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市林业局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制定申报指南或评选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财政局。

  十一、林业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当年度同一项目类型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或上年获得市级同类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二、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林业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林业局备案。

  十三、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90日)。

  十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及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补助金额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台资、外资企业申报项目同等对待办理。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按照属地原则在门户网站公开。

  十五、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十六、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删减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应逐级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十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财政专项资金。

  十八、林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九、市林业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二十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20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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