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财社〔2020〕174号

各市属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公立医院健康良性发展,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泉委发〔2020〕6号)要求,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2日

  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泉州市属公立医院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5〕14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泉委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卫健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0〕1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规定所称泉州市属公立医院是指泉州市卫健委、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属的各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市属医院”),包括市第一医院(含市妇产医院、老年医院)、第三医院、儿童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皮肤病防治医院、传染病院、光前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责任和市属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运行责任,建立长效投入机制。综合考虑市属医院改革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方向和规模。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市属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市属医院功能定位、床位规模,以及基本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目标,引导市属医院进行资源结构调整,统筹平衡市属医院甲、乙类医用设备配置,探索建立医用设备共享机制,实现专业差别化、特色化发展,促进资源优化和服务升级。

  (二)多元投入。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争取上级补助、世行贷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立医院,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强化管理。加强市属医院精细化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管理水平,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政府投入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四)绩效导向。强化政府投入绩效管理,建立市属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机制,衡量和提升公立医院政府投入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筹措

  (一)市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市属医院全面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争取上级安排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加强医疗卫生项目策划,积极争取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以获得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市属医院收入和结转结余资金。市属医院年终按业务收支结余待分配额不低于60%的比例提取事业基金,专门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及弥补亏损。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市属医院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新增债务项目库,按照投资项目计划向上级申报新增债券资金需求,债券发行后由市属医院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一般债券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偿还本息,专项债券通过医疗收支结余、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等偿还债券本息。

  (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可用于市属医院的资金。向上级申请世行贷款项目,通过中央统借统还、省级统借转贷、本级还本付息等协议规定方式,争取世行贷款资金投入用于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

  (六)其他可用于市属医院的资金。

  四、保障内容

  全面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市级设立公立医院改革和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对市属医院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日常运营。市属医院日常运营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药品和卫生材料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支出等,日常运营支出主要通过市属医院医疗收入予以解决,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薪,在编在职公共卫生类人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经费予以全额保障;对其他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经费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助。在成本控制和全面预算管理前提下,对因政策性亏损造成运营困难的市属医院,给予适当的运营补助。

  (二)市属医院发展建设。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医用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卫生人才培养等。

  1.基本建设。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市属医院五年发展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市属医院按照发展规划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牵头筹集。具体项目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项目批复可研时明确具体资金拼盘,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批复。政府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2.医用设备购置。对纳入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甲、乙类医用设备,市级财政按照实际购置价款给予适当补助。

  3.重点专科建设。经国家、省级和市级评审确定的重点专科建设支出,由政府牵头筹集。政府补助资金分年度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其中:纳入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的项目按照“创双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涉及甲、乙类医用设备购置的,不重复享受设备购置补助。

  4.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补助的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按照省、市关于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5.卫生人才培养。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高层次人才、实用型紧缺专业人才和培养型人才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现行规定予以补助。

  (三)公共卫生。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疾病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任务,按成本核定补助,保障市级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防疫防控、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

  (四)公立医院改革。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属医院开展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改革,根据改革任务进展、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市属医院作为预算单位,应强化预算约束,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要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明确资金渠道,按规定程序编入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

  (二)强化医院财务管理。市属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和控制,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节约日常运营成本。市属医院不得举债建设和购置医用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三)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市属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关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加强基本建设、医用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卫生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投入的绩效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投入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四)加强医院资金监管。市卫健委、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属公立医院预算、财务和资金监管,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卫健委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属医院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商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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