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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QZ00111-0700-2015-00040
- 备注/文号:泉财采〔2015〕59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2-22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
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网上登记,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甲、乙级资质的,视同审核通过。原取得政府采购代理甲、乙级资质但已过有效期的,应重新通过网上登记,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泉州市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应具备产权证;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应有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内配有独立的开标大厅、封闭并配套有卫生间的评标室、档案室、监控室、样品室等。电子监控、录音设施应安装高清晰度型号设备。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配备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招标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30%。(见附件1)
第四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或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参加并通过福建省、泉州市财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与从事泉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管理,并按规定为其在泉州区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满3年,具有法律、技术或经济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招标师执业资格。
(四)熟悉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五)最近三年内承担过相应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各项规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不得存在同一个法人或者公司人员相互兼职或营业场所互相借用的情形。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告的范围与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即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国家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主要包括:采购文件预公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竞争性磋商谈判公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示、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更正事项等。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时间
(一)采购文件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整。
(二)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整。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整。
(三)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整。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四)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从谈判(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整。
(五)竞争性磋商谈判采购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整。
(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整。
(七)中标(成交)结果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整。
(八)更正事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工作日前,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未经采购办批准,不得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不包含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考核的内容
代理机构监督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部管理情况
1.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采购活动的决策和程序明确, 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并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办公条件情况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3.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招标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30%。
(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3)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
(二)业务管理情况
1.业务承接
(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按规定应随机抽取而没有经过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业务委托和通用集中采购项目的业务委托;
(2)严格按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
(3)不得接受让其他单位或个人资格挂靠受理业务;
(4)规范采购代理业务承接行为,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委托代理协议签订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的职责、权力要明确、具体。
3.采购方式执行
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4.采购文件编制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
(2)制定的采购文件内容科学、合法、合理,不得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采购文件要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包括购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正版软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泉州市地产品名录产品。
5.采购信息发布
(1)应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全部按规定在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所发布的采购信息真实、合法,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一致;
(3)信息发布的时间符合规定。
6.评审专家组织
(1)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并协助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
(2)积极协助评审专家核查采购文件重要条款,协助复核评审结果。
7.采购活动记录
(1)指定专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开标、评标过程及结果,并存档;
(2)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存档。
8.回避制度
严格按照回避制度处理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
9.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规定不能公开的相关采购信息。
10.收费管理
(1)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
(2)按照规定时限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11.采购文件备案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将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向同级政府采购办备案。
12.档案管理
(1)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存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13.质疑答复与协助投诉处理
(1)认真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且符合规定并记录完整;
(2)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办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14.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每季度终了起10日前应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统计资料)。
(三)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
1.服务效率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不得拖拉或推诿。
2.服务质量
(1)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其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全面履行完成;
(2)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满意度,以问卷调查结果为依据。
(3)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满意度,以问卷调查结果为依据。
(4)是否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四)廉洁自律情况
1.廉洁自律制度建设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且落实到位;
2. 廉洁自律教育
每年开展内部廉洁自律教育两次以上;
3.廉洁自律表现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不得有下列情形:
(1)利用职便,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或者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或者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2)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不定期考核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实行百分制方式。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7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考核采用记分制方式,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按照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档。采购办对每个采购项目进行记分,并开具《泉州市政府采购记分提示通知书》(见附件2),将记分情况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
(二)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三)提交备案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者缺项漏项。
(四)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采购信息。
(五)代理机构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六)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七)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
(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以上单数。
(九)未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表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证或社保卡、驾驶证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
(十)未向评标委员会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并告知回避制度。
(十一)无评标委员会组长产生过程的记录。
(十二)未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响应)文件按招标(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重点复核。
(十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十四)未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十五)履约保证金超过采购金额的10%。
(十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十七)录音录像资料缺失或模糊不清。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未将委托代理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擅自接受通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委托。
(三)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四)采购文件存在设置指定品牌、地域、注册资金等限制性条款,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影响评审结果,情节较轻。因执行依据为地方政府规定,非代理机构责任的除外。
(五)采购文件对投标供应商设置业绩、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歧视待遇。
(六)采购文件规定外省投标供应商在本省应有固定服务场所,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歧视待遇。
(七)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本地区应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歧视待遇。
(八)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歧视待遇。
(九)采购文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十)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条款设置过于笼统,没有将评分条款进行细化,分值跨度较大。
(十一)采购文件价格权重设置不符合规定。
(十二)样品摆放现场没有单独隔离,以及安装监控、录音设施。
(十三)样品作为评分条款其分值设置不符合规定,且不作为验收依据。
(十四)采购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差错。
(十五)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采购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
(十六)采购文件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十七)对已公告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八)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执行。
(十九)从采购文件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二十)采购文件售价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十一)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或谈判(询价)。
(二十二)采购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
(二十三)采购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采购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十四)项目按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二十五)项目按询价方式采购,未按规定组成询价小组。
(二十六)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二十七)采购人代表未有采购单位授权函。
(二十八)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等相关人员超过两人。
(二十九)在评审过程中,留给评标委员会阅读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或者催促评标委员会尽快结束评审。
(三十)未保留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得分。
(三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改动无签名。
(三十二)采购人代表未在评标报告中签字。
(三十三)在项目采购出现废标的情况,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评审意见。
(三十四)未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十五)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三家仍完成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失败后经采购办批准改按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除外。
(三十六)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三十七)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或开工日期早于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
(三十八)项目完成后未按委托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对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三十九)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
(四十)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良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或者举报,经采购办查实。
(四十一)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影响效能。
(四十二)在采购办组织的各类评比、调查活动中,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满意度较低。
(四十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多数专家不能理解。
(二)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
(三)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现场与开标现场分离。
(四)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标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评标现场组织混乱,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意接听电话,或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评标室的情况。
(六)未对评标委员会评分进行校对、核对,出现差错。
(七)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分不一致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七)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评审结果,受到举报、投诉,属于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
(八)同一采购项目归档的采购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九)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或者上报的统计信息不准确。
(十)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者不按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购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正版软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泉州市地产品名录产品)。
(四)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设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注册资金限制条款,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影响评审结果,情节严重。因执行依据为地方政府规定,非代理机构责任的除外。
(五)未依法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七)擅自代理未经审批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项目除外)项目。
(八)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随意发表诱导性意见,存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九)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
(十)评标工作结束后,没有将所有开标、评标相关资料当场封存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在评标结束7个工作日内对外提供开标、评标相关资料。
(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或者未针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
(十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同行,或者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
(十三)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十四)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评审结果,受到举报、投诉,属于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或者满20分但经纠错行政指导验收合格的,在该周期终了后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对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实施纠错行政指导,开具《泉州市政府采购纠错行政指导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代理机构并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采购办每月对代理机构记分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采购办汇总。市采购办于次月5日前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纠错行政指导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及以上但未满40分的,纠错行政指导时间为15天。
(二)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40分及以上但未满60分的,纠错行政指导时间为60天。
(三)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60分及以上的,纠错行政指导时间为90天。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者纠错行政指导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纠错行政指导的采购办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泉州市政府采购纠错行政指导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报同级采购办。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
第三十一条 整改内容应注重实效,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当向市采购办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市采购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纠错行政指导的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纠错行政指导验收表》(见附件4),并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在纠错行政指导期间,各级采购办应将被纠错行政指导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纠错行政指导期间,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表
2、泉州市政府采购记分提示通知书
3、泉州市政府采购纠错行政指导通知书
4、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纠错行政指导验收表
附件1:
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专职 人员 姓名 |
是否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性别 |
职 称 |
部 门 |
联系电话 |
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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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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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培训 |
省级继续教育 |
业务专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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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是指参加泉州市级及福建省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如果培训通过,则在相应栏内填写“通过”;如果没有通过,则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2.拟担任泉州市政府采购事宜项目负责人的专职人员,请在“是否项目负责人”一栏内打“√”,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2:
泉州市政府采购记分提示通知书
×采办纠字[20××]第×××号
:
你公司在 项目(采购编号为: )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
事实:
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条 × 款之规定,记 分。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 话:
×××政府采购办:(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 政府采购办):
收到×采办纠字[20××]第×××号《泉州市政府采购记分提示通知书》,记 分,我公司对记分事实无异议。
签收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政府采购纠错行政指导通知书
泉采办纠字[20××]第 号
:
你公司在 年度的记分考核中,已第 次记分分值满20分。
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你公司进行纠错行政指导,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 话:
×××政府采购办:(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4:
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纠错行政指导验收表
基本情况 |
代理机构名称 |
|
泉采办纠字[20XX] 第 号 |
|
单 位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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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错时间 |
201X年X月X日 至201X年X月X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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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行政指导情况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验收组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政府采购部门意见 |
泉州市政府采购办:(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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