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财法〔2024〕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5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号)统一部署,自2024年1月起,全省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请各科室(单位)严格按照《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信用办〔2024〕1号,见附件)要求,落实财政领域推行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原则,及时将相关市场主体无违法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息推送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同时,主动宣传推广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引导市场主体了解、关注并正确使用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积极推广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倡导市场主体在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主动使用专项信用报告。对有关应用场景扩展情况,市信用办将纳入年底营商环境绩效考核。
附件: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
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
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信用办
〔2024〕1号)
泉州市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