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3-00047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23〕罚书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1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23〕罚书字第2号)
    时间:2023-12-21 11:59
     

    当事人:福建胜美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8RT1BP1U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54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剑影                                        

    根据泉州老年大学的报告,本机关于2023922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参与202362日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泉州老年大学物业管理服务类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22030-2)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高处作业)、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制冷与空调作业)、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陈武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213010000500690)、鲁振国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编号:1913000003989)、牟明的保安员证(证书编号:42010020220609015590)、喻建齐的保安员证(证书编号:42010020220618112587)、王志军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936003027401643)、牟明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936003027401625)、喻建齐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1936003027401902)、鲁振国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32010719760914031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表彰疫情防控表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通报》和《关于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单位及个人表扬的通报》(新建物业〔20222号)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高处作业);2.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制冷与空调作业);3.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张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140411199009035617、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4.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陈武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213010000500690);5.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鲁振国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编号:1913000003989);6.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牟明的保安员证(证书编号:42010020220609015590);7.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喻建齐的保安员证(证书编号:420100202206181125878.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王志军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936003027401643);9.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牟明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936003027401625);10.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喻建齐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1936003027401902);11.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表彰疫情防控表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通报》;12.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关于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单位及个人表扬的通报》(新建物业〔20222号);13.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鲁振国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320107197609140318、作业类别: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14.《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协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关情况的复函》;15.《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协助泉州市财政局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复函》;16.《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对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核查情况的回函》;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协助核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复函》;18.《关于协助泉州市财政局核查一批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说明》;19.《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财政局请求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复函》;20.《关于核查鲁振国证件的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202310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泉州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财政〔2023〕告字第2号),你公司未在指定期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750万元的千分之五计37,500元罚款;

    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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