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2-00030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22〕罚书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8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22〕罚书字第2号)
    时间:2022-07-04 11:33
     

    当事人:福建省泉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鑫泉

      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 498 号丰盛假日城堡11002

    经查明,20211110日,采购人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与你公司签订《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委托你公司组织实施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审计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XZB[GK]2021001)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拟采购2022-2023年度专项审计服务,合同期限2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分为两个合同包,合同包1、包2预算金额均为1,505,000元。2021123日,你公司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20211215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20211230日开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鑫泉以开标负责人身份参与采购活动。在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戴鑫泉从采购人代表处查看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名城事务所”)合同包1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提供的第四-5-①《书面声明(2)》,有针对性在评标现场打印《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6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的通知》(闽科高〔20197号),并交给评审专家传阅,错误提供倾向性、误导性说明,明确告知评审专家名城事务所达到“废标”条件。

    根据市工信局与你公司签订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及《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二“评标”规定,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甲方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解释采购文件,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做好采购过程的记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你公司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职责。戴鑫泉上述行为明显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强制性要求。戴鑫泉的前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你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在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时,评审专家张莉、涂小燕、王璐华、郭丽萍均表示,戴鑫泉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6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的通知》(闽科高〔20197号)给评审专家传阅,对其评审造成影响。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文件认定,名城事务所在合同包1、包2“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第一点时,提供虚假声明,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戴鑫泉上述违法行为已影响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另查明,本案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在行政处罚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并于2022531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在开标过程中发生违规情况的检讨》,承认自身财政违法行为并承诺改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02253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指定期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未提交听证申请。你公司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审计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XZB[GK]2021001));

    2.《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审计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2023年度市工信局专项审计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4.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合同包1、包2《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主要为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第四-5-①《书面声明(2)》);

    5.《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6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的通知》(闽科高〔20197号);

    6.《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报告》;

    7.评标现场录像视频资料;

    8.你公司《关于在开标过程中发生违规情况的检讨》、申辩材料以及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鑫泉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

    9.本机关对评审专家张莉、涂小燕、王璐华、郭丽萍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财政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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