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21〕罚书字第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8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21〕罚书字第6号)
    时间:2022-01-28 10:56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市博捷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聪明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金贸大厦510

    经查明,2020422日,采购人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你公司签订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委托你公司组织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项目(项目编号:[350500]C[GK]2020002)的整个招标过程以及法定其他事项。你公司于2020427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217月,本机关对你公司实施监督评价时发现,你公司在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③商务项荣誉信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五年内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得1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满分1分)”。经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评定,与参评企业的经营年限相关,你公司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你公司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项目)》;

    2.《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服务类项目(项目编号:[350500]C[GK]2020002)招标文件》;

    3.《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NO.3-2)》等证据。

    2021121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11215日向本机关提交陈述材料,表示完全接受并已进行全面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财政局

                                  2022124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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