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1-00055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21〕罚书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6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21〕罚书字第3号)
    时间:2021-10-26 16:58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辉

      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79号百脑汇商厦6

    经查证,你公司于202172日参与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热水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ZZD[TP]2021001)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当日,代理机构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你公司发出泉州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同日,你公司收到本项目成交通知书。202175日,你公司向代理机构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采购人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交《中标放弃声明函》,以“成本核算错误,报价不合理”为由自愿放弃中标。202179日,你公司签收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送达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在知晓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后,依然表示放弃中标。20219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热水器采购项目监管调查的函》(泉财采监〔20218号),202192日,你公司回函确认上述事实。202192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1925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至今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成交资格的情况报告》;

    2.《法律责任告知书》;

    3.《中标放弃声明函》;

    4.《泉州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5.《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的函》;

    6.《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的回复函》;

    7.《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热水器采购项目监管调查的函》;

    8.《答复函》;

    9.《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350500]ZZD[TP]2021001);

    10.《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热水器采购结果公告》;

    11.《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相关材料》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53万元的5‰计2650元的罚款;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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