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800-2020-00030
    • 备注/文号: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3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17号)
    时间:2020-03-26 11:26

    当事人: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嘉毅

      址:泉州市东湖街222

    你公司在参与20181119日福建省宝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市实验小学足球场改建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BLZX[GK]2018009)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人造草坪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摘要):技术商务部分中的《人造草坪检验检测报告》

    2.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真伪查询(人造草坪检验检测报告)及调查人员工作底稿;

    3.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关于《泉财采监【201941号监管函);

    4. 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省奥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泉名会所内审I[2020]44号)等证据。

    因你公司主动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截至目前没有违法所得,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85万元的5‰计0.425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机关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账号:13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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