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5-00067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6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2-26 16:00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民生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26

     

     

     

     

    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下达的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向绩效突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3.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二、职责分工

    (四)就业补助资金由泉州市财政局和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级人社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下达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人社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本级就业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对申请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已批复的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提出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负责按规定监督和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按规定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自评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五)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在泉就业的外省来泉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培训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主要采用培训券的结算方式,对未推行培训券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基础标准。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能力证书每人500元。

    2)六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补贴标准在基础标准上提高20%,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4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600元。

    3)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职业(工种)分类提高。其中,综合服务类提高20%,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4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600元;生产制造类提高30%,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1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650元。

    其中,六类人员和急需紧缺工种的补贴比例可叠加。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经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500元(每学时25元,不低于20学时),属于六类人员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的,按上述规定提高补贴。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不得超过1次。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技师班每人每年7000元,高级技师班每人每年8000元执行。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按照符合条件的取得证书人数和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补贴。

    3.项目制培训补贴

    1)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支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对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六类人员和行业急需紧缺人员开展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获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25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学时。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人。

    2)脱贫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项目制培训的脱贫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500元。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4.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月200元生活费。

    (七)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公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认定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执行,下同)。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全额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九)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经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

    (十一)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鼓励各县(市、区)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等方式,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并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三)对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在泉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选,市级每年择优扶持一批项目给予3-5万元3-5万元的资助。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获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获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80万元补助。支持博士后平台建设,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四)对参加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际招聘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赴外招工补助;对参加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内市外(泉州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赴外招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十五)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规定条件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劳务协作等用工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3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50家,同时就业岗位增加500个以上的,相应增加补贴1万元。开展分行业、分岗位、分群体等“小而专”现场招聘会,组织30家以上,100家以下单位进场招聘,平均每个单位提供1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按照300/家标准进行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按省人社厅《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指导性目录》执行。

    (十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含技师学院及高级技工学校职业训练院、职业技能提升实训基地和产业链头部企业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提升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各县(市、区)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县(市、区)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活动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

    (十八)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好就业创业工作。

    各县(市、区)可用本级财政预算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家企业不高于150/月的标准,向纳入失业动态监测系统的企业发放调查统计工作补助。

    (二十)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好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本办法第(五)至第(十八)项目,符合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范围的,可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上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范围有扩大且不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十四条其他支出规定的,应从省级或市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办法第(十九)及其它符合促进就业支出方向的地方新增项目,由市本级实施的,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各县(市、区)实施的,从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各县(市、区)应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在符合既有原则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资金支出范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有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补助条件相近的项目,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实施。各县(市、区)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各县(市、区)在开展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前期应与上级业务部门充分沟通确认,避免重复建设。

    (二十一)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2.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3.“三公”经费支出。

    4.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5.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6.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7.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四、资金分配与下达

    (二十二)分配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绩效因素、基础因素、财力因素、资金执行率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博士后平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其他需要实行项目法分配的支出。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新增其他分配因素由市人社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三)市、县级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采用“项目法”方式,由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前的就业形势、就业结构特点、重点群体就业需求、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以及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科学制定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会签,将就业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

    (二十四)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协助提供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十五)我市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二十六)各级人社部门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各项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十七)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县(市、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县(市、区)预算执行进度慢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当年度(结转)资金,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十八)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二十九)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等决算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三十一)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三十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三十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相关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就业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同时废止。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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