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8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1-08 11:48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水平,紧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形势及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实际,我们制定了《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7


     

    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监管监测能力,满足我市政府购买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公开”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支持切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需要的项目,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流域、重点任务倾斜,着力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及能力建设。

    (二)注重实效。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注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公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均应严格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制订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市生态环境局年度专项资金预、决算,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

    (三)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初审把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申报文件、材料;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材料,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支持流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修复、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项目的支出。

    (二)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项目。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超低排放改造、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项目,以及噪声、光、恶臭、辐射污染防治等项目的支出。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监测、调查、评估;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无废城市”建设和新污染治理等项目的支出。

    (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涵养,乡村生态振兴等项目的支出。

    (五)全市或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项目。支持覆盖全市范围或跨市、县域的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区划、污染防治治理方案编制等项目的支出。

    (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执法、监测、统计、应急等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项目的支出。

    (七)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策划前期工作支出;支持各级环保督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跨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求实施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且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等支出。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

    (一)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

    (二)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

    (三)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

    六、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

    (一)每年3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或使用方向,下达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完成项目储备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按职责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相关材料;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附项目相关材料。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级将适时引入竞争性机制,按照“绩效优先,好中选优”的标准,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将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市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治理项目和示范引领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下达

    (一)每年9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开展需要,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对项目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核实、筛选,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内容和金额等。

    (三)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市专项资金指标通知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按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要求将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备案。

    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更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确需调整、变更用途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九、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明确的年度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一)市生态环境局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科学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预算执行中,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材料。当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纠正,偏离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项目实施。

    (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既定绩效目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三)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单位,除按要求整改外,还将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既定方案实施,实现绩效目标。

    (二)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视情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项目进度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单位应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文件和账务资料,形成完备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档案。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

    2.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4.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5.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81231日止。《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建〔2018770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建〔2018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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