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2-00060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6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16:52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经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

      泉州市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闽政办〔2021〕28号)、《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泉政办〔2022〕4号),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引导各涉农县(市、区)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是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各涉农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资金投入以县级为主,市级财政根据财力予以适当奖补。市财政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及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通过专项奖补引导和支持县级政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结果导向”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财政、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上级及本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制定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建设任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将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主管部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库,加强项目库滚动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全面工作,统筹整合涉农、涉水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加强资金监管,落实绩效跟踪,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发挥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五)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单位按照职能参与本地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落实项目计划、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畴

      (一)支持县级政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生活污水处理站、三格化粪池等设施的建设和提升改造,以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相关任务。

      (二)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市级抽查评估、进出水水质检测考核等相关费用从专项资金列支。

      四、专项资金的奖补标准

      按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治理类)完成提升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村庄每村奖补20万元,按分散技术路线(管控类)完成提升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村庄每村奖补5万元。

      五、专项资金的下达

      根据各涉农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涉农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切块分配、分批下达,由县级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一)涉农县(市、区)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计划及村庄名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年度计划情况,根据村庄污水治理技术路线、村庄数量计算可奖补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按年度拟分配资金总额的70%预下达给涉农县(市、区)。

      (二)涉农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的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县级验收及市级抽查情况,下达上一年度剩余30%的市级奖补资金。经县级验收及市级抽查不合格的项目,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限结束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已下达资金或从下一年度拟分配资金中相应扣减。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1.县级政府应督促其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提升资金绩效。要加快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对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市级安排专项资金时将优先予以支持。

      2.涉农县(市、区)应积极落实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项目规划和项目滚动储备管理,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质量,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专项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率。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率、项目储备及项目完工率、经济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

      (二)对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四)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追回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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