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财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0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5-20 11:28

    各县(市、区)财政局、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泉州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20〕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粮库规范化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粮食产业发展、引粮入泉等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健全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储备粮库智能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四)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二、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定,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

      (四)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汇总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后报市发改委。

      三、补助范围

      (一)支持方向

      1.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补助;

      2.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补助;

      3.粮食产业发展补助;

      4.“引粮入泉”奖励;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保障粮食安全及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其他补助。

      (二)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补助主要用于仓库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粮库“四散化”管理项目、绿色仓储项目、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等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全市粮油质量检验室建设或更新改造,实验室检验设备设施提升工程。

      (四)粮食产业发展补助主要用于粮油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粮食企业品牌建设及实施粮食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可追溯企业补助。

      (五)“引粮入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政策执行期间引粮入泉的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市辖区内的粮食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吨奖励标准按当年实际调入我市粮食总量与确定的奖励总金额进行计算,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专项资金在紧急状态下应优先用于保障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保供稳市决策部署。

      四、资金分配和下达

      (一)储备粮库规范化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粮食产业发展等补助资金分配方式采取项目分配法。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二)“引粮入泉”奖励资金分配方式采用因素分配法。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引粮入泉的审核工作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复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三)市县两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市发改委制定发布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项目重点扶持方向、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要求及程序。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辖区申报工作。

      (四)县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专项资金下达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专项资金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五、绩效管理

      (一)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两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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