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1-0200-2019-00086
    • 备注/文号:泉财社〔2019〕3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5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泉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9-10-24 11:55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民生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泉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泉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5日

      泉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泉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落实资金监管责任,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残疾人的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或预算安排,按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指导市残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市残联负责专项资金帮扶项目基础工作,制定项目实施文件,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指导督促县(市、区)残联开展扶残助残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督查和绩效监控、评价。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别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分配方案的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回访核查。

      七、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密切配合、协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资金绩效目标。

      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用于实施“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托养、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项目,切实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条件。

      (二)残疾人康复。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精神残疾人康复等项目,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三)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及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建设等项目,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四)残疾人教育。用于扶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等项目,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五)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九、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按照各扶残助残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

      十、专项资金纳入市、县两级残联年度预算管理,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

      十一、县(市、区)残联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协作,按照扶残助残项目明确的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资金承担比例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项目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及时测算补助对象总量和资金总额报市残联汇总。

      十二、  市残联原则上于年初制定全市扶残助残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

      十三、专项资金(由市级全额承担的资金除外)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以各县(市、区)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度专项资金结算超出年初预拨的,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补足;当年度产生结余的,原则上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十四、县(市、区)残联应及时收集整理,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资金安排、项目申报、补助对象花名册、资金拨付凭证等。

      十五、县(市、区)残联应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填报绩效目标表和自评表,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残联统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十六、市财政局、市残联应针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抓好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编制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七、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查阅档案、随机入户抽查等形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十八、全市各级残联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对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非不可抗力拖延资金拨付的;

      (三)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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