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1日
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泉委发〔2018〕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补助、创新案例奖励、农村人居环境考评奖励以及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奖补项目。
二、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要求,以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以下简称试点村)创建活动、乡村振兴创新案例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为抓手,因村施策,以点带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建设宜居环境,提升乡村生活品质,增强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薄弱)村,做到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其他与乡村振兴建设无关的支出。
五、财政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信用奖罚机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评价结果应用;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的补助对象为试点村。主要用于当年度实施的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公共服务配套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二)乡村振兴创新案例奖励的补助对象为实施乡村振兴创新项目、创新机制、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的乡镇、行政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主要用于12个专项小组开展专项试点、重点项目提升和市政府确定的奖补项目。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范围:全市2055个行政村,每月随机抽评300个以上的村和100段以上的道路。奖补对象为考评成绩排名前50名的村和村庄清洁行动成效明显的村,奖补资金继续用于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和集中整治费用。其中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单列考核,不纳入奖补范围。
七、补助标准
(一)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盘子和试点村创建个数,确定定额标准。
(二)乡村振兴创新案例奖励标准:根据年初预算盘子和12个专项小组典型案例创建情况,分类确定定额标准。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奖补标准:
1.村级考评排名:每月从考评对象中成绩前50名的村给予奖励。根据考评村常住人口数分为2类村:3000人以上的村为一类村,少于3000人的村为二类村。排名前10名中属一类村各奖励2万元;属二类村各奖励1.5万元;排名前11至50名中属一类村各奖励1.5万元;属二类村各奖励1万元。
2.村庄清洁行动成效明显村:对集中整治村庄“三清一改”明显,在当年度(上一年第四季度至当年前三季度)市、县两级日常考评综合成绩较上个考评年度有明显进步的行政村。在各县(区、市)推荐的基础上,每年确定60个村,每个村补助3-5万元。
八、资金拨付程序
(一)乡村振兴建设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后9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明确实施期限。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后1个月内,试点村必须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试点村名、组织领导、建设内容明细、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明细、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进度安排、检查验收、绩效目标)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半年内完成所有开发任务。
(二)创新案例。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每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考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提出奖补分配方案,会市财政局下拨资金。资金收到1个月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奖补对象。
九、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严禁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十、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准(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删减的,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十一、以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报账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十三、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完工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十四、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十五、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专项资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十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七、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原《泉州市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247号)停止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