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泉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泉财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系统整合了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明确了资金管理职责、支出范围、补贴标准与申请流程,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加清晰、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适应新时代就业工作需求,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与高效使用。
二、主要内容与亮点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资金支出范围与标准、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一)职责分工明确,协同高效
财政与人社部门协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预算编制与绩效监督等;人社部门负责政策执行、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与绩效实施等。
强化资金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规范使用资金、配合监督检查与绩效自评。
(二)补贴范围广泛,标准清晰
《办法》将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覆盖多类群体与项目,其中包括:
1.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来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
基础补贴标准:按证书等级给予补贴500元至4500元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如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补贴标准在基础标准上提高20%。
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分类提高,其中综合类提高20%,生产制造类提高30%,且可与“六类人员”叠加享受。
培训方式灵活: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主要采用“培训券结算”,鼓励自主选择培训。
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预备制培训补贴。
2.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其单位缴纳部分;灵活就业的,补贴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额给予最长1年社保补贴;对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最长2年。
3.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单位,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留用率达8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标准。
4.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
另外还有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博士后平台建设、一次性赴外招工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三)强化绩效管理,规范透明
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设定、监控与评价。
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单位与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保障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明确“负面清单”,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装修、“三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8项支出。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简化流程,便民利企
推动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
对能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件。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泉财社〔2019〕318号)同时废止。
四、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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