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效能,规范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基金的运作管理,泉州市财政局印发出台《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泉财规﹝2025﹞3号,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由总则、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及附则组成。
(一)总则。明确绩效评价定义、分类(重点评价/年度自评/参投基金评价)、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及职责分工,强调市财政局统筹、市发展集团协同、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落实的三级管理体系。
(二)绩效评价内容。以政策效果、管理效能、投资效益为一级指标,细化32项三级指标(如返投完成率、资金放大倍数、IRR等),差异化设计参投基金投资期与退出期评价重点,突出政策导向与社会效益。
(三)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规范“准备—方案制定—实施—结果形成”四阶段流程,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机制,确保评价客观性。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行百分制分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将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提取(挂钩20%绩效管理费)、后续出资调整、合作资格等直接关联,建立动态奖惩机制。
(五)监督管理。设置差异化容亏率(天使基金50%、产业基金30%等),明确审计监督与违规追责机制,平衡风险容忍与合规要求。
《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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