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15 16:52 浏览量:
查看政策解读链接
 

一、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以及财力状况,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在《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财农〔202184号)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及其它涉及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四)主要内容

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分配原则、部门职责、使用方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

1.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正向激励”“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等三项原则。

2.部门职责。管理规定明确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镇村应履行的职责。

3.使用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特色畜牧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推广、农业保险与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以及特色现代农业的其他重点工作。

4.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5.项目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补助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镇、村规范开展项目申报手续,项目确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后逐级上报,同时要执行公示公开制度。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

6.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

7.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8.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泉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农〔202184号)同时废止。

(六)咨询联系方式

泉州市财政局农业科,咨询电话:0595-28066925

二、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乡村振兴的需求以及财力状况,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在《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2184号)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和成果展示、集体经济薄弱村农业产业发展、整镇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创建及整村打造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的资金。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

(四)主要内容

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分配原则、部门职责、使用方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

1.分配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2.部门职责。管理规定明确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镇村应履行的职责。

3.使用方向。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要求,以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集体经济薄弱村农业产业发展、县级乡村振兴成果展示、整镇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创建及整村打造为抓手,因村施策,以点带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建设宜居环境,提升乡村生活品质,增强农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4.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5.项目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建立项目库储备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补助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6.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

7.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8.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2184号)同时废止。

(六)咨询联系方式

泉州市财政局农业科,咨询电话:0595-28066925

三、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措施>的通知》(泉委振兴组〔20215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求以及财力状况,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在《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21号)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四)主要内容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使用方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

1.部门职责。管理规定明确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镇村应履行的职责。

2.使用方向。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补短板)、整村推进、应急救助、农业产业基础设施、防返贫保险及产业保险、“一县一溪一特色”等项目,具体补助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年度适当调整。

3.资金分配方式。第八条规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的具体要求。

4.项目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择优选择。衔接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资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5.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预算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资金来源属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结合筹集进度分配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衔接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乡(镇)及补助对象。

6.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7.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六)咨询联系方式

泉州市财政局农业科,咨询电话:0595-28066925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