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对2024年12月20日前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9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12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 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二、清理范围
包括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财政局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年以来,按照省财政厅、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已先后开展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涉及会计法修改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专项清理工作。截至2024年12月中旬,梳理归集被清理文件59件。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形成以下清理结果:
(一)拟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0件;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件;
(三)拟废止(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
2024年到期拟保留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重新公布。一般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至2029年12月31日;暂行(试行)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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