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14 13:5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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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力度,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全身心投入竞技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加强财政资金对我市竞技体育发展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泉州市财政局与泉州市体育局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泉州实践的决定》(泉委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出台了《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补助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框架

20183月,泉州市财政局与泉州市体育局联合印发了《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对推动我市竞技体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市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补助规定》在激励运动员和教练员奋勇拼搏、争创佳绩方面的积极作用,泉州市财政局与泉州市体育局参考相关文件,并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对《补助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新《规定》共分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经费来源、管理和监督、其他事项、附则六部分,具体内容为:

第一部分为补助对象。明确三类补助对象

第二部分为补助标准。包括输送、参赛、获奖补助。

第三部分为经费来源。明确上述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部分为管理和监督。明确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校、市体工队的职责。

第五部分为其他事项。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明确根据处理决定减发或不发补助,已发出的补助将予以追回。

第六部分为附则。一是明确本规定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是明确新《规定》有效期限。

三、主要变化

(一)在第一部分“补助对象”中,因省级以上训练单位变动,将“省体工队”改为“省各项目运动中心”,同时删除“八一队”。第三类对象进一步明确表述为“代表泉州市参加本规定第二点补助标准的第三条获奖补助所述比赛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组)、相关有功人员。”

(二)在第二部分“补助标准”中,1.将原来的基础补助明确划分为输送补助参赛补助;将输送补助的对象明确为各层级的主带教练员,并对输送的依据和条件进行分类明确;因市级和县级教练员一般不参加全运会、亚运会和奥运会,所以在参赛补助中取消了教练员参赛补助。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精神,将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各项目金、银、铜牌的泉州市运动员补助调整分别为2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3.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在省运会上创造佳绩,将省运会获金牌运动员的获奖补助由原先的1万元提高至1.2万元。4.对集体和团体比赛项目获奖运动员明确每名运动员按照所获名次对应补助标准发放;对教练员(组)和相关有关人员的范围及补助标准和比例进行明确。同时,明确获奖补助均为扣税前的标准。

(三)在第四部分“管理和监督”中,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局职责、调整资金汇总年度周期及市体校、市体工队要建立运动员在校、在队期间全周期管理清单。

(四)在第五部分“其他事项”中,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规违纪情形的补助发放处理方式进行明确。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止。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8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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