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泉财规〔2023〕6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0 14:4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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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对《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制定《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的背景

1.我市于2018年制订了《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建〔2018369号),明确原市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奖励,其中大部分资金按照省上要求用于配套省级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2021年起我市根据省财政厅小流域“以奖促治”政策的变化,将该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特别是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发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作用,拓展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范畴,并预留下步可能继续配套省级小流域“以奖促治”资金及其它环保类专项资金的需求,决定将原市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奖励资金”整合并入“环保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使用。

2.我市生态环境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机制改革,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支出责任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我市环保工作需要;且《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建〔2018770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建〔2018369号)均已达到执行期限,拟予废止,亟需对《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2210)及历年来市委、市政府倡导的要“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等要求,我市已设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多年。按照《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关于“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更好地切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形势及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实际,支持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对原《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制定出台《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方面

1.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

2.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

3.拓展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畴,特别是对支持各类环保项目进行了规范。

4.提出了将适时引入竞争性机制的打算。

5.补充完善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管理职责、使用方向、申报主体、申报方式、安排与下达、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主要用途作出界定,明确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监管监测能力,满足我市政府购买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公开”的原则。

(三)压实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规定》对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规范。

(四)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项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全市或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支出。

(五)加强专项资金申报管理

一是《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

二是《规定》对专项资金规范了申报方式。市本级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其他承担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单位负责申报;县级项目由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建立市级环保专项项目库;同时提出,将适时引入竞争性机制,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将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市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治理项目和示范引领项目。

三是《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与下达的程序、责任主体、时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是《规定》明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更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确需调整、变更用途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六)深化资金绩效管理及应用

《规定》明确,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明确的年度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单位,除按要求整改外,还将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七)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既定方案实施,实现绩效目标;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落实公开要求,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应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形成完备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档案。《规定》还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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